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、集团性共犯,通称犯罪集团,是《刑法》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。 法律咨询: 您好,请问,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? 律师解答: 你好,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,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,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,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。 相关法律知识: 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,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,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,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。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,但后来发生变化,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。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,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,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、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,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,不成立胁从犯。 对于胁从犯,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
查看此问题的更多回复在共同犯罪一人犯罪中止,仍应其所构成的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 对于犯罪中止的人,根据刑法规定,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 对于犯罪未遂澳门皇宫百家乐的人,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《刑法》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 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 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
查看此问题的更多回复这个共同犯罪解释——包括以下两方面: (一)需要具有同一性质犯罪的故意 如数人同租一船走私,有的走私毒品,有的走私香烟,各自有其犯罪意图和利益,不认为是共同犯罪。再如数人共同伤害他人,其中有人产生杀人故意,将被害人杀死,其他人只在伤害的范围内承担罪责,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。 (二)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相互沟通的 如果2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,但无意思联络的,不认为是共犯。如2人不约而同在一个仓库中盗窃,没有意思联络的,不认为是共犯。但是,通常这只是什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。对于帮助犯而言,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。例如,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,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,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。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。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。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,就乙某而言,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,但是,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,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(帮助犯)。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。 此外,根据司法解释,交通肇事后,车主、乘客、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,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。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,只能作为特例掌握。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,可以是在事先,即预谋(事先通谋)的共同犯罪;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,这被称为无预谋(事先无通谋)的共同犯罪。但是,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,表示赞同的,不认为共犯。例如,甲乙2人共同盗窃,甲拿着窃取的赃物先行离去,乙随后又放火销毁罪过。如果甲乙2人就此放火行为事先没有预谋,是乙单独行事,乙事后告知甲某放火之事,甲表示赞同的,这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。在他人既遂后提供帮助的,不认为是共犯。例如,甲某盗窃归来,途中偶遇乙某,请乙某帮忙提拿赃物,乙某帮忙拿赃物,不是共犯。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制。可以是明示的,也可以是暗示的;可以通过语言、文字表达,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、面部表情、眼神等表达。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,既包括实行行为,也包括组织、教唆、帮助、共谋行为。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,叫做实行犯;没有亲自实行犯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,叫做帮助犯;仅有教唆行为的人,叫做教唆犯。因此,教唆犯、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、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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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双,专职律师,法学学士学位。曾担任温江区永宁镇天王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。现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、成都市温江区信访局坐班律师,四川独角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。执业期间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业务,包括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债权债务纠纷、股权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劳动纠纷,此外,刘律师为司法局、社区以及企业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,包括社区矫正教育培训,婚姻法培训,劳动法培训等等。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:案件有难易之分,但绝无大小之分。对于每一-件案件,以责任心、专业水平和热情,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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